■胡慕情專題報導


政府官員身為人民公僕,有義務回應人民質疑,但官員往往運用各種手段迴避;迴避理由最荒謬的,莫過反對高學費聯盟前往教育部抗議學費過高,導致弱勢家庭無法負擔、教育被商品化時,前教育部長杜正勝以「向幼稚園小朋友說台灣史故事」為由,拒絕討論與面對。



「化作春泥更護花」青年聯盟發起人蔡中岳說,所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便是指政府多半採用有利於自己的方式傳達政策及拒絕回應,「只說自己好話的做法, 不怪政府,民間團體也會」。蔡中岳提醒,官員不該遺忘「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策一定有辯論空間,不該迴避。只是政府不但迴避,更經常在民眾針對同一訴求 多次陳情,而逐漸造成社會壓力時,運用集遊法的限制,指控人民違法,讓陳情者被貼以「暴民」標籤,而獲得不回應的正當性。


要求改道限制時間

警政署長王卓鈞說,只要申請集會,幾乎都會准許。但集遊法賦予警察高度裁量權,能不能通過申請,全憑警方與政治高層的個人意志。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成員溫柄 原指出,和警方打過交道的團體就知道,因警方行政壓力繁重,多希望集會遊行能維持在易控制的範圍,因而在團體提出申請時,多半會被要求改道、限制時間等, 否則就予以要脅不給通過。即便已合法申請,警方也會因上層政治壓力而對集會遊行採取箝制手段。


教育公共化連線成員潘欣榮指出,當杜正勝拒絕接見反高學費的團體,學生打算推派代表進入教育部內談判時,警察三次舉牌,導致成員林伯儀被判緩刑兩年、拘役 40天,吳宜臻、鄭麗雯、朱維立判緩起訴並勞動服務120小時。2006年母親節,教育公共化連線申請合法集會,訴求「不再讓媽媽因籌不出學費落淚」,但 潘欣榮與另一位成員鍾秀梅,仍被起訴。但警察高度裁量權之可怕不只於此。


警察毆打樂生院民

2007年9月11日,台北縣政府宣佈迫遷樂生院民,但包括地下水層公共危機、古蹟審議、迫遷與人權的問題都未被釐清,學生於是在9月12日清晨於網路號 召支持者前往樂生院靜坐死守,表達不肯搬遷的決心,但台北縣政府卻出動多達千人警力與霹靂小組,再度以「非法集會」的理由將靜坐者搬走。靜坐學生為延長被 搬遷時間,將自己以鐵鍊綑釘在地上,或多人塞在一張木床內;當時指揮官新莊分局長楊台興便以此指稱學生與肢障的院民為「暴民」,不但將學生拖在地上走、罵 聲援者「不要臉」,甚至毆打院民,立委出面阻止也沒用。


合法罷工違法集會


樂生院民於2005年底至總統府合法陳情,但警察仍舉三次牌並驅離,其中一位樂青成員楊友仁拿鼓唱歌,被警方判定為首謀並易科罰金3萬塊。「當警察裁量權 這麼大,勸陳情者申請,不是可笑至極嗎?」而中華電信工會也於2005年發動一次合法罷工,為處理勞資爭議處理。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陳柏謙說,但當時的 中正一分局完全不管工會已合法集會,仍於一小時舉三次牌並命令解散,他與三位工會幹部被抬上警備車並拘禁超過 8小時,嚴重違反人權。


陳柏謙說,當時警方的理由是「罷工有申請,但集會沒有,所以違法」,告知中華電信工會以後罷工仍要申請集會遊行。但陳柏謙反問:「全世界哪有人罷工還申請 呢?」陳柏謙指出,多數勞工對政策不滿,或有勞資爭議,只要能透過談判解決,大部分都採卑微姿態,「沒有勞工要上街頭,她們多數要養家;上街頭,多因體制 內的救濟管道已完全行不通。」


阻斷人民爭權管道

「太多等到官司打完時,老闆已脫產得差不多的案子。」陳柏謙表示,司法程序對有勞資爭議的勞工往往緩不濟急,尤其多數法律保障資方,勞工循正常程序需耗費 高成本卻不確定是否勝訴。但當勞工以集遊方式表達意見,往往因集遊法限定時間,在等不到勞方或政府出面解釋時而違反集遊法,在面對一家溫飽的壓力下,勞工 往往會有較大的肢體動作,如丟雞蛋表達不滿,但這又會被以「侮辱公署罪」起訴,進而被迫認罪協商。一層層法律限制,完全阻斷人民爭權利的管道。「21年 了,集遊法應該還諸『保障』原貌」,集盟強調:修法之路,不會退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