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上午11點,中科四期撤銷環評結論訴訟本案宣判,高等行政法院宣布駁回。也就是,環境敗訴,環保署小勝一回。


早上到原能會採訪,沒能到場聽宣判;不知道該不該說幸好沒有在場,不然一定會飆髒話。中科三期的環評結論比中科三期誇張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換來的卻是駁回。扯,真的有夠扯!


記得,2009年10月30日,幾乎是邊哭邊寫完「吳血阿嬤對不起」這篇文章。當時悲憤的心情,現在想起來都還會激動;吳血阿嬤卑微訴求的渲染力,讓日後參與每一場我分享中科的演講的聽眾動容。因為那樣的開發模式與通過方式,無須任何專業就能理解所謂「殘暴」,環保署針對中科洋洋灑灑的十九項環評結論,更凸顯急就章式地開發及其審查缺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環署綜字第0980102814號

主旨:公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公告事項:「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評析環評委員、初審專案小組及相關權益機關團體所提意見,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放流水量低於6萬CMD時,廢水得排放至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之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廢水量高於6萬CMD或河口牡蠣體內銅檢測濃度值超過100mg/kg濕重,應採海洋放流管排放或其他相同效果之替代方案。開發單位採延伸至各該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或以海洋放流管排放或其他相同效果之替代方案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

(二)放流水增訂管制限值如下:
1、生化需氧量(BOD)最大限值15mg/L。
2、化學需氧量(COD)最大限值60mg/L。
3、懸浮固體(SS) 最大限值15mg/L。
4、總氮(TN) 最大限值50mg/L。
5、氨氮最大限值10mg/L。
6、總磷(TP) 最大限值10mg/L。

(三)放流水增訂「總毒性有機物」管制限值1.37mg/L(項目包含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酚、2-乙基己基酯、丁基苯基酯、對二丁基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氯仿、二氯溴乙烷、1,2,4-三氯苯、甲苯、乙苯、2,4,6-三氯酚、2-氯酚、2,4-二氯酚、2-硝基酚、4-硝基酚、五氯酚、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化碳、?、1,2-二苯基聯銨、異伏弄等30項及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並建立廢水生物毒性測試作業且持續檢測,保證放流水質安全。

(四)放流水排放以保護人體健康為第一優先,因此放流水中的重金屬濃度係以水質擴散模擬可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為前提下,要求開發單位之廢水放流量如超過4,000CMD時,放流水重金屬濃度管制限值如下:鉛0.2mg/L、鎘0.03mg/L、六價鉻0.35 mg/L、鋅3.5mg/L、銅0.15mg/L(僅濁水溪方案)、汞0.005mg/L、砷0.35 mg/L、硒0.35 mg/L、銀0.35 mg/L、銦0.1mg/L、鉬0.6mg/L、鎵0.1mg/L、錫0.5mg/L。

(五)開發單位如將廢水排放於「舊濁水溪方案」,應採行環境保護措施如下:

1、為預防綠牡犡之發生,參考專案小組水產專家意見,必須讓河口養殖區之水體水質銅濃度低於0.01mg/L(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之銅濃度為0.03 mg/L),因此放流水重金屬銅濃度係以水質擴散模式模擬可符合前述濃度為前提下,要求開發單位之廢水放流量如超過4,000CMD時,放流水重金屬銅管制限值為0.07mg/L。

2、開發單位應每月定期監測放流水可能影響養殖區域之牡蠣重金屬(鉛、鎘、六價鉻、銅、鋅、汞等6項)之含量,並將逐月檢測結果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六)放流水排放專管施設完成後,始得同意進駐廠商營運。

(七)水源供應部分,調用農田水利會之農業用水量以6.65萬噸/日為上限,長期水源完成後即不得調用農業用水。

(八)除自來水公司同意供給之0.48萬噸/日之水源外,開發單位應確保其與進駐廠商於施工與營運期間不得抽用地下水。

(九)營運期間應持續進行環境監測作業,且應公開專案研究結果及例行監測資訊,另開發單位應成立監督小組,並由1/3居民代表、1/3公正人士及1/3開發單位代表組成,由監督小組推舉公正人士中之1人擔任主席,監督事項應包括放流水影響及健康調查等2項。

(十)規劃自經濟部水利署區域滯洪池調度之203萬立方公尺之土石方,不得改由其他方式調度。

(十一)營運前應再以多介質模式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及完成背景健康調查,並於營運後每5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十二)化學品管制部分,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生產、輸入或使用每年大於1公噸之物質,其原料供應商應取得歐洲化學總署(ECHA)之廠商及物質註冊號碼,並應依歐盟REACH制度相關規定,進行化學品管理,進駐廠商不遵守者,以開發單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處罰。

(十三)本案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量以800公噸/年為上限,並應採行排放量增量抵換方式,以具有同等之空氣品質維護效益,相關抵換措施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十四)溫室氣體部分,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採行BAT,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標竿值,BAT溫室氣體淨增量,於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後,應依其減量規定辦理;另確保進駐廠商應裝置PFC去除設備,且其PFC氣體處理效率需達90%。

(十五)建構生態綠色工業園區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結合清潔生產製程、資源回收妥善處理及環境管理之實施原則,減少製程化學品用量及廢液產生量,並將全區營運後放流水量由132,000CMD減少為120,000CMD。

(十六)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每年執行環境會計帳,以作為企業對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之努力,及公開未來內、外監督之基礎資訊,進駐廠商應依要求執行。

(十七)開發單位應設立「自然棲地保育基金」及「居民健康保險基金」,並要求進駐廠商參與該基金之設立,進駐廠商應配合執行。上述基金得用於以認養方式復育棲地,及加強周邊居民健康維護;其金額及認養與復育棲地面積,由開發單位會商監督小組定之。

(十八)廢水經廢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前,應在廠區內設置不影響土壤及地下水之人工濕地處理,再降低污染物濃度;另建議開發單位在排放入海前,再興建一處類似之人工濕地。上述設置計畫(含監測計畫)應先送本署審核通過後據以執行。

(十九)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二、開發單位所提「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綜合考量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依結論一採行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開發單位應就環境、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充分檢討後,採行較佳方案。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後,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第一項有關放流水在超過六萬噸就該排到海洋的方案,只要真正瞭解環評過程的人就知道,它是一項「政治決定」,而非「專業評估」。中科最初採取廢水排放到舊濁水溪的方案,遭到彰化居民反對;隨後又改口排到濁水溪,又遭到雲林居民反對;最後由行政院長吳敦義,在環評結論出爐前就對媒體表示「要排到外海」


當時環保署被質疑「沒有獨立審查」,因而在環評結論裡定了一個「六萬噸」的值。但是中科廢水量在完全開發後,絕對超過六萬噸。廢水排到外海是必行的方案,環保署官員也坦承「早就知道」,但卻不在結論做出前,要求中科提出廢水排放到外海的環境影響評估。很明顯,這是採取切割模式闖關,評估根本不全。


其次,如同中科三期,中科四期並沒有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因為廠商使用的化學物質,至少還有5%沒有公開。


第三,中科在環評書中指出「開發場址並未位於地層下陷區」,但二林明明就是嚴重地層下陷區,這樣的寫法,很明顯是「環評書登載不實」。


最後,則和中科三期有同樣的問題,也就是應進二階環評而未進二階環評。二階環評的定義是,有重大影響之虞,一個被要求了十九項之多的環評案,任誰都無法相信「影響不大」。


縱觀來看,所謂「專業環評」,已經成為修辭學!但當時環保署仍然發出新聞稿自清,將未來法律爭訟所產生的社會成本,置之不理。


前環評委員詹順貴在中科四期通過後,隨即提出「撤銷環評的訴訟」。主要爭點除了與中科三期相同的「未進二階環評」、「未做健康風險」之外,還包括放流水排放點模糊不明,以及環評書刊載不實等內容。


在開庭後,曾去旁聽,針對環保署代理律師陳修君等人的辯駁,當時法官很明確地表示「再不好好解釋,中科四期和中科三期會有同樣結果」。之後聽律師們轉述,中科四期贏面也不低。


尤其今年三月,中科管理局為了讓廠商提前營運,居然提出環境差異分析,要求變更「放流專管沒有完成前,廠商不得進駐營運」的結論;當時環委七分鐘否決,週二,也就是九月十三號,居然又再送一次件!而且用法律位階更低的「變更內容對照表」來送件。顯然藐視環評。


此外,中科管理局也曾提出更改環評結論第12項,也就是依照「REACH」標準來保障人民安全的管制,理由是「根本做不到」。當時環評委員火大地指出,「當初為通過說辦得到,現在又說不行,不是耍我們嗎?」在外界壓力下,中科表示「不會再送件」。


然而,不再送件只是避免紛爭,卻不代表中科提出環評結論變更的理由「不見了」,也就是,中科依然無法做到「用REACH的標準來保障安全」。這也更加凸顯,當初環評結論的虛與空。


在這麼多證據的支撐下,中科四期撤銷環評的訴訟居然還是輸了!真的讓我不可置信又失望。


中科三期環評結論撤銷定讞後,行政法界掀起軒然大波,不可否認,法界對法律詮釋仍然沒有定見。但可以肯定的是,當初引進環評法的學者葉俊榮、中研院等重量級法律學者,對行政法院的判決表示支持,因為過去,環境案件不受重視、法界觀念未能與時俱進;中科三期的判決,顯然讓行政法院擺脫過去外界「行政法院是行政機關小弟」的負面標籤。


環保署長沈世宏當時說什麼?「這種判決破壞體制」。然後放任中科三期在沒有環評結論的情況下繼續施工;之後甚至在最高行政法院明確要求中科三期停工後,嗆言「後果法院自行負責」。


沈世宏的背後,有人挺。行政院長吳敦義說話更大聲,在中科三期重作環評出爐前就預知中科三期一定會過關:「可以百分之百確定,下周環評報告出爐後,便可撕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科三期七星園區停止開發的符咒,恢復園區開發運作的正常,讓廠商不再憂心,中科烏雲不再罩頂。」而中科三期果然通過了。


在中科三期通過後,環保署也希望修改環評法第14條,也希望自訂「二階環評」的定義。一旦條文規格化,未來環評委員將失去「有重大影響之虞」的裁量權,而是照著比方開發面積這種細節來判定。


然而,這種規範化的條文無法因地制宜,更難以納入環評法的精神,也就是社會衝擊的部分。一宗開發案對當地居民的衝擊,豈是科學的客觀條件可以衡量?可以想見,當修正案確定,而一階環評又只有書面審、缺乏仔細調查,產生的衝擊,又會有多大!


當初中科三期的風風雨雨,鬧到行政機關「替廠商說話」,搞出前所未有的「停工不停產」,就是因為廠商搶著進駐;這非但導致社會對環評的不信任感,中央帶頭詮釋法律,更影響了地方政府,如台東的美麗灣


日前中科老狗變不出新把戲,又想讓廠商提前進駐,我們還要損失什麼呢?


在收到判決書前,我實在不應該質疑行政法院又再度「當別人的小弟」。但側面收到的訊息是,中科三期定讞之後,行政法院的法官受到整個行政系統力量的反撲。


環境,不如一個人被誤殺來得驚悚、有感染力,但它同樣有著「不可恢復性」,而環境囊括的不是土地、空氣、水,還有實在被影響的人。當法院缺乏學習、顛覆的能力,我們可以預見,悲傷在這座島嶼的輪迴。


明天,中科又要再度送件,變更環評結論,讓廢水排放到外海去。才挺過國光石化開發案的彰化王功、芳苑、二林居民,又要背水一戰。


這是傷害。
對我來說,凌遲,等同虐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