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宨,我們贏了。」4月17日早上,RCA民事賠償訴訟案一審宣判,工人獲勝。RCA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說出這六個字後就泣不成聲。阿宨全名黃春宨,是RCA案於2009年進入實質訴訟時,第一個站出來的受害女工。當時她已罹患鼻咽癌,說話口齒不清,嘴涎四流,但她依然堅定出席,強調「我要說話」。這樣堅強的女性,在宣判當天沒有現身。因為怕承受不起敗訴。因為這樁案所帶來的苦痛,並不只是司法程序問題的來回折磨,其所影響的層面,也遠非工人拿錢獲賠如此狹隘。

台灣的污染管制遠晚於污染之始,環境影響評估也是在公害爆發後才設置,甚至公害訴訟中最關鍵的健康風險影響評估,可說是至2005年的中科三期才開始獲得重視。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食品安全等公害案件,因此充滿複雜與不確定性等因素,被害者或民眾往往必須面臨大企業規避責任(如脫產)、相關資料取得不易(RCA案中,以一把大火焚燒一切)、因果關係證明困難等種種關卡,其中「因果關係」可說是最難突破之一環。RCA案爭訟多年,許多人認為勝無望,我也曾是一員。但今次台北地方法院做出相當關鍵的判決理由,其新聞稿指出:

由於公害案件舉證困難,法官參考日、美判例之後認為:「在公害事件上,因果關係存在與否之舉證,無須嚴密的科學檢證,只要達到蓋然性舉證即足,即只要有『如無該行為,即不致發生此結果』之某程度蓋然性即可。」RCA案宜採類似日本「疫學因果關係」、美國「增加罹病危險」等的標準。

白話來說,即是原告只要提出暴露在風險下的可能結果,而舉證則需被告負責,反轉「原告需負舉證責任」的認知,在環境訴訟案來說,是一重要判例。

這次訴訟,RCA工人一共提出27億的求償金額,但判賠數字僅5.6億。且全案有529人求償,僅445人獲賠。工人獲賠的金額不一,有人僅獲賠30萬元,從這數字就可得知,對因接觸有機溶劑而罹癌,生病數十年且承擔訴訟壓力的工人來說,這樣的賠償金額連基礎的誠意都缺乏。工人強調會上訴到底,也呼籲RCA勿再上訴。呼籲RCA勿再上訴,其實相當卑微。因RCA老早就脫產,加上是跨國訴訟,追討上有一定難度。負責此案的律師林永頌坦言:「雖然可以提請假執行,但自救會沒有錢。」儘管自救會可能可以拿台灣的判決至國外執行,但這即便在對方不上訴的前提下,也是另一條漫漫長路。

從RCA訴訟案的跌跌撞撞,可以窺見政府的角色完全失靈。按理來說,外交部可向RCA母國政府施壓,透過查核湯姆笙在台灣資產,協助受害勞工拿到賠償金。但在污染證據事實確鑿、司法裁定也愈來愈朝國際看齊的情況下,行政體制仍相當漠然。除在勞工的權益捍衛上被動,與高科技業的相關管制也仍有諸多缺漏。

值得注意的是,因政商關係愈來愈密合,儘管政府對高科技業的污染如廢水管制開始加嚴,但一方面也在健康風險影響評估的把關上有所鬆懈。2010年,因國光石化爭議,健康風險評估開始成為各方爭議焦點,當時環保署設立了評估規範,但其標準遭到許多學者質疑。按理來說,健康風險評估標準應符合《環境基本法》中「降低環境與健康衝擊」的精神,但環保署當時卻以「增量風險」評估開發案能否過關,完全違背環評便是希望預防減輕損害的概念。公衛學者詹長權便曾痛批:「不同地區有不同既存風險,怎能用額外單一的污染做判斷?這根本是一般知識,難道中毒時會說毒再多一點沒關係嗎?」

由此來看,雖司法判例為目前許多公害事件開了一扇窗,但倘若行政制度未能徹底翻轉為開發思考的前提下,環境正義恐怕仍是遙遠的夢想。